电子烟消费税将于11月开征,包括计税价格等政策及实操细节愈加清晰。
随着电子烟开征消费税政策落地,税务总局也明确相关征管事项并予以解读,以便新政执行到位。
税务总局27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文,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中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价格等予以解读。其中用案例的方式详细解读了计税价格。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下称33号公告),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解读称,例如,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2年12月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
该负责人称,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销售同一电子烟产品,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这种针对电子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具体规定有何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在征收消费税环节中,实践中一些生产企业会设立关联的经销商,给经销商价格相对较低,然后经销商再以相对较高价格给批发商,以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而上述具体政策就堵住了这一电子烟生产企业借代销模式避税的潜在漏洞,将以真实的生产价格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