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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违规发布电子烟广告被处以罚款

据星沙时报消息,近日长沙县市监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地铁站商业街内有电子烟广告牌。

经工作人员调查后,该广告是长沙某公司在地铁商业街国道墙面发布的某品牌电子烟灯箱广告,画面中是一位女性手持电子烟,旁边配有“绵柔顺滑、迷宫防漏、无线充电、入嘴舒适”等文案,广告牌下方有小号字体标注“本产品含有尼古丁,尼古丁是一种令人上瘾的化学物质,未成年人、非吸烟者不应使用本产品”等文字。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大众传媒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之规定。

依据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的规定,长沙县市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息显示,长沙市监局提醒广大电子烟经营者,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禁止违法发布电子烟广告;同时也呼吁市民若发现违法烟草广告,可以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