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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电子烟液成分管控要求

2021年5月26日,欧盟成员国爱沙尼亚国会再次颁布《烟草制品修订法案》,对包含电子烟在内的烟草及相关产品管控规定持续评估与修订,使得其现行电子烟管控要求与欧盟TPD指令中部分条款已产生显著差别。

本期为您介绍爱沙尼亚电子烟管控法规中相关特殊要求,助您产品合规出口。

电子烟液成分要求

a.电子烟液中尼古丁浓度不得超过20mg/mL;

b.不论含或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液中,均不得含有维生素、牛磺酸、着色剂及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物质;

c.不论含或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液中,均不得含除烟草或薄荷醇气味的其他香料 (本条已于2020年5月29日生效) ;

d.在制造含尼古丁或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液时,均须使用高纯度的成分。如果在制造过程中技术上不可避免,包装上列出的成分以外的物质仅以痕量水平存在于烟液中。

通告义务

向爱沙尼亚进口电子烟或填充容器以供转让的企业,或者在爱沙尼亚境内制造这些产品的企业,应在产品计划投放市场前6个月或产品每次重大修改前,向卫生局提交电子形式的通告。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制造商、欧盟内负责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及欧盟进口商(如适用)的名称和详细联系信息;

b. 生产过程的描述,包括是否涉及批量生产,以及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该法案要求的声明;

c. 在制造商规定条件下使用时,欧盟境内的进口商或爱沙尼亚境内的制造商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的声明。

包装要求

a.含尼古丁的预填充电子烟及填充容器的每个销售包装和直接覆盖销售包装的成组包装的正面和背面外表面上,应出现以下爱沙尼亚语健康警告:

“toode sisALDab nikotiini,mis on kergesti SLT uvust tekitav aine.”

(本产品含有尼古丁,这是一种极易上瘾的物质);

b.预填充电子烟及再填充容器的销售包装销售包装中应包含产品说明书。

爱沙尼亚烟草制品修订法案中,对除烟草和薄荷醇香料以外的其他香料禁令,是目前其与欧盟TPD法规最显著的区别。官方已要求停止在爱沙尼亚境内销售含有除烟草和薄荷醇气味的所有电子烟产品,并要求最迟于2022年8月31日终止其在爱沙尼亚的储存、转运等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