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包括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其中电子烟生产企业,可分为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产品代加工企业、电子烟产品品牌持有企业。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不论是内销还是出口,都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业内的习惯叫法,是电子烟生产许可证。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为三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主要针对电子烟生产企业
1.烟弹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代加工;烟弹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2.电子烟烟具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代加工;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3.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代加工;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二、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主要针对电子烟液等生产企业
雾化物生产(内销/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