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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和个人携带电子烟相关产品入境的相关政策问题

2022年5月1日起,《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电子烟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野蛮生长时代结束,其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纳入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新规对进口和个人携带电子烟入境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进口贸易有管控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注:烟草产品属于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最新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中,电子烟产品(商品编码子目2404.11、2404.12、2404.19项下)是商务部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货物,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才能开展进口业务。2022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为电子烟和新型烟草制品新增了四位数品目24.04,子目也更加详细,对企业申报和海关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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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有监管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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