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2年5月,国内电子烟市场的监管政策及相关管理细则已经基本落地,而围绕生产许可证、产品要求和出口流程及盒包装、物流运输等业内企业关注的出口政策细节也有了说法。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业务及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企业需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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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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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第一点规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需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业务及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企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单独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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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点规定: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归为三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