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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今日生效:既存电子烟主体9月30日前仍可正常

5月1日消息,《电子烟管理办法》今日正式施行,意味着中国电子烟进入正式有序合规的监管时代。
但因为电子烟监管过渡期的存在,电子烟管理办法虽然施行但不会立即全面执行。不少主流媒体因忽略了过渡期的特别说明,导致诸如五一后水果味禁售等消息误传。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在4月15日发布的解读和说明,过渡期已经延迟至9月30日,在2021年11月10日之前登记注册的存量市场主体可以正常生产经营,这个时间段之后的主体不享有过渡期,将可能面临烟草执法部门的随时执法。
所谓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之一,水果味烟弹可以继续生产和销售,直到9月30日结束。
《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解答中详细说明了过渡期时间和指引。
问:过渡期什么时候结束?过渡期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决定》2021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之日起,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获得准入许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电子烟进出口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等要求。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出台、实施有个过程,为保障有关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更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公布施行后,设置了过渡期,并明确了过渡期的相关要求。鉴于《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确定过渡期到2022年9月30日结束。
过渡期内,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即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配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序开展电子烟监管工作。同时,为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等相衔接,继续执行过渡期内的相关要求: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不受理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暂不受理《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等(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不核发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和零售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过渡期结束后,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电子烟管理办法生效对行业影响:
1、水果味烟弹和开放式电子烟将在过渡期结束后正式退出国内历史舞台,将电子烟的使用对象进一步定向为成年烟民,回归到烟的本源。
2、电子烟全流程办证许可经营,有利于总量控制,宏观可控,微观可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