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电子烟管理办法》出台后,关于单纯出口的电子烟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出口电子烟产品是否需要技术审评和需要经过统一交易管理平台走货等一系列问题,备受出口型电子烟生产企业关心。
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在出口前,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对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情况进行书面承诺。
4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又发布《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办事须知》,其中针对出口产品的申请资料,明确规定出口电子烟产品采取备案管理方式,无需开展技术审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以下资料:
1.产品的基础信息;
2.产品包装及外观图片;
3.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承诺书
早前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以上提到的管理系统是指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系统。系统端口为https://dzyjssp.tobacc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