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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零售许可证1614张

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湖北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总量管理、平稳有序、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布局、间距布局、空间布局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第六条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全省各县(市、区)电子烟零售点总量,并进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县(市、区)电子烟零售点设置不得超出控制的总量,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在100米以上。

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等场所设置电子烟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在2021年11月10日前已注册经营并按期如实报送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的,于2022年6月10日前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不受第一款有关零售点间距以及第二款零售点总数的限制。

第八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条  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一条  主营业务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二条  医院内部、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三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四条  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五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