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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行业或迎来新一轮大发展——律师解读《电子烟管理办法》(

律师解读《电子烟管理办法》(下)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开启对电子烟行业的规范管理,今天解读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
第四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简评】确认主管机关: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
【律师简评】从事电子烟进出口,除了要办理进出口本身的手续外,前置程序为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律师简评】进口产品、原材料的渠道也一并强监管,还是一贯地参照普通烟草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
【律师简评】商检条款,不过海关部门不知道在新规之下会不会出台明确对应的检验标准,还是就直接参照旧标准适用。
第三十一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
【律师简评】进口商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造成进口产品的价格提升,不过这一影响总体来说不会太大。
第三十二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律师简评】包装要求,同样是进口商需要解决的问题,普通烟草的企业基本上没疑问,但是新入行的估计问题不少,解决方法也很简单,直接抄别家已经成功的案例。硬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2017)是目前可参照的规定,当然也不排除针对电子烟会出新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律师简评】看起来是给出口商们开的一个“不规范”的口子,只要符合销售地的法律就可以“违规”生产、销售,但实际上合规审查义务人就变成了出口商,最简单的处理方式还是就高,也就是中国标准高就参照中国标准,外国标准高就参照外国标准,这样生产成本大但合规成本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