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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何琳:接力14年建议烟害图形警示上烟盒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副所长何琳建议,中国应同国际接轨,烟害图形警示上烟包。这也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第14年提出上述建议。

3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要求“烟害图形警示上烟盒”。何琳在此次递交的建议中提出,应尽快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图形警示上烟盒;调整国家控烟履约工作分工,由控烟履约小组的组长单位——国家卫健委负责执行公约第11条等。

何琳在建议中强调,烟盒图形警示是极其有效且成本低廉的健康科普措施,能够清晰、明确地将使用烟草的健康风险传递给公众,文化程度较低的公众也能清晰地了解吸烟对健康的伤害,对烟民戒烟有帮助。我国烟盒只有文字的健康警示,很难发挥作用,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虽然吸烟有害健康已是共识,但我国公众对烟草的具体危害缺乏正确认知。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国烟盒包装的评价是,中国的健康警示传递烟草健康危害的效果非常弱,“吸烟有害健康”这几个字几乎没有起到警示的作用。事实上,中国出口海外多国的烟盒却实现了警示图形上烟盒,存在明显的包装“内外有别”。

“如此有效、简便、投入不大的控烟履约措施,我国为何做不到?”何琳表示,此前已连续13年有代表及委员递交建议,她自己就提交两次。烟草专卖局的历年建议答复是,现有卷烟包装标识的文字警示符合《公约》要求,不少于30%的面积,已轮换字体大小3次,因是“应当”未强制要求使用图形;3010年-3018年中国成人烟草监测结果显示,吸烟者看到现行烟盒包装上的健康警语而考虑戒烟的比例未见变化;181个缔约国中有118个国家使用图片警示,还有部分国家也没有使用。对于烟盒包装“内外有别”的解释,烟草专卖局称是因为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是“进出口产品应符合销售目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或规定”,所以出口的卷烟包装必须遵守相应目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上述答复在何琳看来,是避重就轻、不学习先进反而对标落后国家。“既然吸烟者看到现行烟盒包装上的健康警语而考虑戒烟的比例未见变化,就应该更换成烟害图形警示。烟草业对图形警示的拼命反对,正说明了警示图形对控烟有效。”何琳说。

何琳指出,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中国控烟履约小组成员单位之一,负责执行《公约》第11条,导致烟盒包装都由烟草专卖局说了算。很多国家,包括美国规定烟草的包装,其图案须经过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准才行。“只要我国烟草专卖局不修改,别的部门无能为力。这也是此建议十三年来由烟草专卖局答复未得到实施的原因。”何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