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CBD相关第一次专题会议于6月34 日至35日举行。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INCB经分析得出结论:一,世卫组织大多数大麻调度建议对国际药物管制影响不大;二,在实际意义上,世卫组织的建议加紧了对大麻管制的要求。因此,联合国针对此次世卫组织的建议表示既不反对也不赞成。
CBD 和其他大麻提取物在《1961 公约》中的分类方式或将对相关行业商业化进程产生深远影响。国际麻醉品的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将CBD归类在大麻类别中,该类物质一直被当作麻醉品来管制,这导致CBD 的应用非常有限。对于1961 公约的修改需经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国投票通过。由于CBD 的积极医疗已经被证实,在分析CBD 的功效和风险之后,世卫组织(WHO)提出提案,要求将纯CBD 制剂从麻醉品清单中删除。WHO 对此提出的六大项建议分别为: 建议5.1,Cannabis 和Cannabis 脂:委员会建议将其从1961 年《麻醉药品公约》附表四中删除; 建议5.3,Dronabinol(或称DELTA-9-四氢大麻酚,Δ9-THC):5.3.1)将其及其立体异构体加入1961 年《公约》附表一;5.3.3)在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中将其删除,前提是通过5.3.1; 建议5.3,Tetrahydrocannabinol(或称四氢大麻酚,Δ9-THC 的异构体):5.3.1)建议将1971 年《公约》中的四氢大麻酚添加到1961 年《公约》附表一中;5.3.3)建议在1971 年《公约》中将其删除,前提是通过5.3.1; 建议5.4,Cannabis 的提取物(包括CBD)和酊剂:建议从1961 年《公约》附表一中将其删除; 建议5.5,Cannabis 的制剂:建议在1961 年《麻醉药品公约》附表一添加一个脚注:主要成分为CBD 和不超过0.3%的Δ9-THC 不受国际管制; 建议5.6,Cannabis 和Dronabinol 的药物制剂:委员会建议通过化学合成或作为制剂生产的含有Δ9-THC 的制剂,以药物制剂的形式与一种或多种其他成分混合,使Δ9-THC 的制剂不能通过现成的手段进行回收或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应将其添加到1961 年《公约》附表三中。 在本次会议上,针对建议5.1,INCB认为国际一级管控措施将不会发生改变,如果采纳一些建议将会使适用的控制要求标准化,从而使国家主管部门更容易检测和向监测部门报告信息。 针对建议5.3和5.3,INCB认为这样的建议调整将会导致其他许多管控措施的衍生,对于针对大麻的精细化管控增加了难度,并且可能对某些成员国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针对建议5.4,INCB认为该项建议可以视为对附表一存在大麻提取物和酊剂重复信息的纠正,如果采纳这一建议在管控方面也不会产生有意义的实际影响。 针对建议5.5,如通过建议5.5(针对大麻二酚CBD),则将需要国家立法按照《1961年公约》规定,区分四氢大麻酚THC和/或大麻二酚CBD用于提取和工业用途的种植;(INCB仅将大麻纤维和种子视为“工业用途”。)INCB还注意到当前存在的一些矛盾点,如一些国家没有向组织报告低四氢大麻酚THC的种植,和大麻二酚CBD产品的生产情况,因为没有明确针对CBD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