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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电子烟门店首张罚单彰显烟草管控升级换代

据媒体报道,7月31日下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天利名城二楼某品牌电子烟门店负责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3000元,这是全国电子烟市场首张“罚单”,此罚单标志着控烟工作从传统烟草产品覆盖到电子烟新型烟草制品,控烟力度不断加强,对青少年保护程度不断加大。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由于天利名城二楼某品牌电子烟门店内,个别工作人员和市民存在吸电子烟行为,且店内没有看到明显的禁烟标识,被处3000元的行政罚款,事实情楚、处理恰当,于情于理也无可非议。


  此罚单最大的亮点在于,这是全国“电子类市场第一张罚单”,这标志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管控,已纳入了与传统烟产品同等的范畴,实现了监管层面的全覆盖和无遗漏,也标志着对烟草的管控实现了升级换代。


  长期以来,商家都以电子烟不含焦油、悬浮微粒等有害成分为卖点推广,对消费者形成了误导。加之电子烟作为新生事物的迷惑性,其“绿色”的概念也极易获得大众的欢迎,由此掩盖了电子烟真实的危害性。而事实上,电子烟烟雾所含的成分主要为尼古丁、各类香料(调配成各类口味)、挥发物(烟雾)等,尼古丁具有成瘾性,而溶剂、香精也含有对身体有害的其他物质,长期吸食可能会引起意外中毒和伤害。世界卫生组织专门对电子烟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明确的结论:电子烟有害公共健康。电子烟更不是戒烟手段,必须加强管制,防止其对青少年和非吸烟者产生危害。


  电子烟作为新型烟草制品,在标准上还有一定的模糊空间,在监管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盲区。由于监管重点多停留在传统烟草产品上,并因电子烟的环保外衣而并未及时将其作为监管对象,使得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却未受到有效的管控,甚至成为控烟体系中的“例外”。电子烟门店作为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做到“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一方面说明规定并没有引起相关责任主体足够的重视,其对相应责任的履行还存在认识不清的问题;另一方面表明,在日常的监管中缺乏更具强制性的约束机制,没有形成对主体责任的倒逼效应。


  从整体实践来看,要让控烟成果不断提升和巩固,就必须做到监管的全方位、全覆盖和全口径。在保证监管对象无遗漏的前提下,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才能提高主体责任的履责主动性,让法定义务真正得到落实,让各种控烟的措施得到落地。在公共场所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标语,能产生有效遏制吸烟冲动的实质效果,这既是履行控烟责任的有效举措,也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并进行有效劝导的必要手段。


  301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此意味着深圳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并在原有控烟标识的基础上加入电子烟标识,这在国内尚属首创。如今,对电子烟门店开出全国首张罚单,释放出从严信息,标志着控烟力度进一步升级,效果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