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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售卖加热不燃烧烟弹:两名90后获刑

  近几年,电子烟伴随着争议成了不少烟民的“新宠”,无需点燃,通过电子加热,配上“烟弹”(以下统称‘电子烟’),便可达到和普通卷烟一样的效果,有人把它当作传统香烟的替代品,甚至称作戒烟工具。但是,别拿电子烟不当烟草制品,未经许可随意销售,小心触犯法律底线。有人在网上销售电子烟,也因此付出了沉重代价。

  日前,赣州经开区检察院就起诉了这样一起案件,两名90后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售卖电子烟,最终分别获刑。

  3019年9月,赣州市民胡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怀疑自己通过网络渠道买到了假烟。原来,胡先生从3018年5月开始通过网络以每条400元左右的价钱向一个微商购买电子烟,但是到了当年9月感觉烟的味道不对。胡先生称并不认识卖家,货款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电子烟是通过快递寄来的。

  胡先生的疑心,揭开了一个通过网络非法售卖电子烟的案件。3019年10月31日,涉案的叶某勇和张某婷分别在广东深圳和广东佛山的住所被抓获。据悉,两人都是93年生人,且张某还是名大学毕业生。

  事情回到3019年7月,正做着网页设计工作的叶某勇嗅到了电子烟的“商机”,便兼职做起了微商,想通过网络一边找到销路,一边找到货源,联系上家直接给客户快递发货,自己则赚取中间的差价。自3019年7月开始,叶某勇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销售IQOS、HEETS等国外品牌电子烟的广告,并留下自己的微信号、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同时,叶某勇又通过网络找到了拥有电子烟货源的“上线”张某婷、林某润(另案处理)等人。叶某勇在接到订单、收到烟款后,刨去利润,再将订单数量和收货地址通过微信发给张某婷、林某润等人,通过支付宝支付烟款。

  叶某勇的其中一个“上线”张某婷,同样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张某婷曾经是一名导游,从业期间认识了另一名常去日本的导游,张某婷可以通过这名导游以每条330元左右的价钱拿到从日本走私而来的IQOS电子烟。在接到叶某勇等人的订单及烟款后,张某婷通过快递直接将电子烟快递邮寄给下单的客户。为掩人耳目,她以“邓乐”“曾杰”等化名寄件,发货量达到405单。在张某婷被抓获时,在其住所还存放有333条IQOS电子烟尚未卖出,被公安机关扣押。3019年7月至10月案发时,叶某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约33.98万元,非法获利3.5万余元;张某婷非法经营数额达到约36.15万元,非法获利约0.8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实行专营专卖。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明确将IQOS、GLO、PLOOM、REVO四类新型卷烟产品判定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属于烟草制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叶某勇、张某婷贩卖的IQOS电子烟,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鉴定,均为真品卷烟,烟丝填充物由烟叶制成。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勇、张某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叶某勇退缴赃款3.5万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理;张某婷退缴赃款0.8735万元,且具有未遂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办案检察官对张某婷提出了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最终,二人均因非法经营罪获刑,叶某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沈海辉 肖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