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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电子烟的性质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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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研究或者发展某个概念的产品,那么我们必须了解产品的性质,其性质关系到其在市场中存在是否合法以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
就我个人而言,关于电子烟性质的思考是这样的
①电子烟并非传统烟草制品,根据我国的法律,烟草制品只有4种: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电子烟是通过加热蒸发含有或者不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雾化液产生烟雾,故不符合我国关于烟草制品的定义。
故《烟草专卖法》对电子烟产品不具有约束力。
②在法学上有一个概念叫做类比推理,从我个人角度,电子烟通过类比推理是传统香烟的替代品。
HS码可以作证上述思路,电子烟的HS码为2403990090,中文条目是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HS码是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的一部供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及与国际贸易有关各方共同使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换句话说,这是我国国内认可的一个归类标准。
③细究电子烟的归类,我们可以从《商标法》来寻见端倪。我国《商标法》的注册分类中有新增的3407。3407的目类名称是电子香烟及其部件,其下有两个类似群分别是340039电子香烟及340040电子香烟烟液。这个目类是新增非规范商品。而传统的烟草及其制品的商标注册分类的编号为3401,其包含的类似群是烟草340003,嚼烟340012,雪茄340013,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340019,香烟340020,小雪茄340025,烟用药草*340028,鼻烟340033 烟丝C340001,烟末C340002。
④综上所述,电子烟应当被归类于区别于传统烟草的传统香烟的替代品。现阶段在我国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对其生产、销售、使用、处理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