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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出台 室内公共场所等禁止吸烟和电子

日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03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其中,修订后《条例》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等特殊场所禁止吸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条例》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在室外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警语应当显示相关处罚内容。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据业内人士指出,该《条例》与此前相比,明确提出将电子烟列为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畴,是健康海南建设的一大进步;世界卫生组织曾专门对电子烟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明确的结论:电子烟有害公共健康,它更不是戒烟手段,必须加强对其进行管制。

  今年7月13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召开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压实电子烟实体店的主体责任,坚持对电子烟不规范问题,露头就打,坚决防止出现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