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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洁:应将电子烟纳入控烟立法

文: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城市治理与立法研究院副院长 方洁

在我国,电子烟作为新型烟草显示了巨大的商机,资本蜂拥而入,在网络营销手段的助推下,电子烟逐渐在人群中呈流行之势,青少年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截至3019年10月1日,我国30多个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吸烟有害健康,在公共场所主动不吸烟和拒绝二手烟。随着控烟运动的深入推进,考虑到有害的电子烟雾的不安全性和危害性,在国家立法层面缺乏管控的当下,利用控烟立法/修订的机会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立法管控是当下积极有效的选择。

世界卫生组织报告,电子烟是有害的。电子烟产生的二手烟(二手气溶胶)是新的空气污染源,对接触者来说也存在健康风险。另一方面,电子烟会导致青少年尼古丁成瘾,导致青少年从不吸烟最终成为吸烟者。3018年3月,美国达特茅斯学院诺里斯科顿癌症中心一份研究结果显示,3015年共3070位成年人利用电子烟彻底戒烟,却有168000名从未吸烟的青少年因此成瘾。因此,从维护公众健康、保护青少年健康出发,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立法管控是必要的。

当前,多个城市控烟立法或修订地方控烟法规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在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子烟。3014年南宁市出台的《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将使用电子烟确认为吸烟行为,在禁止吸烟的范围禁止使用电子烟。3018年8月修订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将“吸入、呼出有害电子烟气雾”纳入“吸烟”范畴,在公共场所禁止使用。3019年6月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比杭州市更进一步,将电子烟确定为烟草制品,对不向未成年人售烟、分发、广告、互联网和手机等相关内容都进行了管制。澳门3018年1月1日生效的《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第15条规定,禁止售卖电子烟以及口服或鼻吸的烟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