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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兹堡大学:公共卫生机构应鼓励烟民改用电子烟,以减少对烟民个

公共卫生伦理强调实现公共卫生目标应“尽量减少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无论烟民决定接戒烟还是改用电子烟,我们都应表示尊重。


 

近日,美国匹兹堡大学的3名研究学者在其发表的研究论文中指出,电子烟危害远小于卷烟,应将“电子烟可用性”(E-Cigarette Availability,简称ECA)作为一项烟草减害战略。

 

《烟草减害伦理:从功利主义、生物伦理学和公共卫生伦理学角度分析电子烟可用性》

 

“电子烟可用性”,是一项鼓励烟民改用电子烟的群体性干预措施。它包含两层含义:让烟民清楚知晓电子烟比卷烟减害,并确保他们能方便地获得电子烟。

 

论文作者指出,“电子烟可用性”得到了公共卫生伦理和生物医学伦理两大伦理框架的支持。“电子烟可用性”能帮助烟民减少健康风险和危害,并让烟民自己做出健康决定,符合尊重个人权利和自主权原则,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用“电子烟可用性”实现公共卫生目标,比传统的控烟做法,遇到的限制最少。

 

“公共卫生实践的核心是最大程度减少不良行为对公众健康的影响,而非完全消除不良行为。”作者在论文中强调:“关注群体与尊重个人权利并不冲突,(公共卫生)官员和医生应鼓励烟民改用电子烟,减少侵犯烟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无论烟民决定戒烟还是改用电子烟,

我们都应表示尊重。”

 

生物医学伦理框架曾提出四项原则,即尊重自主权、仁慈(增加患者福利)、非恶意(避免伤害患者)和正义。电子烟危害远小于卷烟,让烟民改用电子烟,可以使烟民避免传统烟草带来的危害,因此符合仁慈和非恶意的原则。

 

更重要的是,这一方案还完全满足了尊重自主权原则的伦理需求。

 

尊重自主权,指尊重个体根据自身意愿做出知情决策的权利。为烟民提供电子烟产品及电子烟减害信息,可保证烟民在不受任何强迫和欺骗的前提下,根据自身价值观和偏好自愿做出选择,是尊重烟民权利的体现。

 

公共卫生伦理框架始终强调,实现公共卫生目标应尽量减少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即便是晚年才开始戒烟的烟民,也拥有追求减害的权利和自由。他们的权益一样需要保障。

 

“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定义的幸福,无论烟民决定戒烟还是改用电子烟,我们都应表示尊重。”美国匹兹堡大学的Rebecca Thomas说,她也是本篇论文的作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