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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发电子烟广告,市监局发布告诫书

原标题:大连市监局发布告诫书:禁发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本报讯(李军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陈雨萌)昨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发布电子烟广告的提醒告诫书》,明确要求,大连市各电子烟经营者、相关广告发布单位禁止发布所有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刊发、变相刊发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等。

此次发布的告诫书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电子烟广告发布行为,营造清朗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发布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告诫书同时提出,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对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监管。包含传统媒体、户外、互联网媒介等媒体、媒介在内的已发布的电子烟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发布依据:广告法、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202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自始,电子烟广告监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广告法、烟草专卖法总结如下:

一、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

二、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三、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四、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五、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六、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特定允许的广告需符合以下几点:

一、不得有吸烟形象,也就是以后任何图片中不得有吞云吐雾的情形;

二、不得有未成年人形象;

三、不得鼓励或怂恿他人吸烟的;

四、不得宣传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缓解疲劳、缓解精神紧张,对于电子烟作为"减害"、"替烟"等常用宣传手段将不得使用;

五、其他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广大电子烟从业者,特别是电子烟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若发现这些违法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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