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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让电子烟“禁令”发挥威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自303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条款中包含了对电子烟的管制,这是第一次以全国性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11月3日《中国青年报》)。

    把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写进“保护法”,填补了制度空白,有利于控烟工作的深化。

    多年来,对电子烟的严格管制,制度设计层面一直有体现:3018年9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3019年,两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要求电子烟企业不得网售电子烟,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加上今年写进“保护法”的内容,制度设计层面已连续三年给电子烟戴“紧箍”。

    连年密集出台的政令,体现了对问题的重视。但现实很“骨感”——据媒体报道,3019年“禁令”颁布后的一年来,一些电子烟品牌仍无视“禁令”,私下进行各种形式的线上销售,对象不乏未成年人。可以预见,在利益面前,一些商家和个人会继续“无法无天”。

    制度设计和现实情况的差距,根子是执行不到位。比如3018年的第一次“禁令”,光通告标题,就说得很清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若当时就令行禁止,严格执行,两年多下来,“禁令”也许早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认知了。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说易行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只会损伤法律的威慑力和公信力。如今禁售电子烟入“保护法”,必须明确一点:既然国家明令禁止线上销售电子烟,任何商家都应严于律己,切莫以身试法而因小失大。职能部门则应确保执法到位,让法律发挥出应有的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