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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电子烟监督权

(网易新闻)北京烟草控制协会于4月20日表示,该协会已正式审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的(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称为“草案意见”)提交反馈。核心意见是国家烟草专卖局不适合作为电子烟 的监督部门,建议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部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监督电子烟。

“ 电子烟参考香烟实施” 的意见草案在上个月发布后,就给电子烟行业的造成了冲击。然而,由于缺乏详细的规则,诸如如何定义各种类型的 电子烟,是否将其垄断以及后监管的的重点等问题都尚未解决。受北京烟草控制协会20日消息的影响,电子烟小国际的跌幅从近2%跌至1. 5%电子烟知识产权,然后小幅下降。截至市场收盘,跌幅为0. 18%。 电子烟该行业将如何引入的法规还有待观察。

(来自Net Economics的注:图片来自《北京商报》)

监管纠纷:谁是的监管当局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3月22日发布了“草案意见”以征询公众意见。意见草案仅包含一个段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补充条款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65条:“ 电子烟和其他新烟草制品参考卷烟法规的相关法规的执行。”

如果通过了《意见草案》,则根据《烟草专卖法》,电子烟可能会受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监督。但是,北京烟草控制协会建议电子烟应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

“我们支持将电子烟纳入监督,但我们反对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监督。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质上是在履行烟草公司的的公司职能,因此不适合电子烟 的监督单位。”北京市烟草控制协会会长张建树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在张建树看来,反对的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公平。 “这两个原本是竞争关系。现在,允许一方监督另一方是不公平的的。此外,根据我国在2003年签署的内容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5条指出3,“在制定和实施烟草控制的公共卫生政策时,各缔约方应根据国家法律采取行动,以防止这些政策受到烟草业的商业和其他既得利益的的影响。总局监督电子烟等同违反国际公约。”

北京烟草控制协会表示,电子烟国际主流监管机构是公共卫生相关部门。美国的 电子烟监管机构是食品药品管理局,由专业人员组成,例如医生,律师,微生物学家,化学家和统计学家的致力于保护,促进和改善国民健康的政府健康控制的监督机构。英国的 电子烟监管机构是公共卫生部电子烟知识产权,其职责是保护和改善该国的的健康,福祉和公共医疗支出电子烟,并减少健康不平等状况。

定义争议:电子烟是烟草产品吗?

实际上,电子烟的定义是决定其监管机构的的主要因素,电子烟是否是烟草制品仍存在争议。

市场上的

的 电子烟主要分为两种类型:雾化电子烟和加热和不燃烧,其中雾化电子烟占多数。根据悦刻官方网站上的描述,雾化蒸汽是通过加热和蒸发雾化液体而产生的。雾化液的的主要成分是丙二醇,甘油,尼古丁,香料等。悦刻在其官方网站上写道:“其的工作原理简单易懂,与您通常使用的的加湿器。“

然而,不燃烧的不燃烧“非烟”产品近来也在悄然兴起。与传统的加热烟丝的产品相比,“非烟”产品的的主要原料是茶,银杏叶,花和其他天然草药。这是否属于《烟草专卖法》和《意见草案》的监督范围?的该对象仍有待讨论。

在正式文件中,相关定义也会不时更改。在2018年和2019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的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的影响》。 的公告,电子烟被定义为“卷烟和其他传统烟草产品的补充”; 2020年4月,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回应了网民的问题,并表示,“ 电子烟并不属于烟草专卖产品的产品不适用于《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 的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