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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电子烟监管权:谁是合适的监管部门?

北京市控烟协会4月20日表示,协会已于日前正式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交反馈意见。其核心意见在于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不适合作为电子烟的监管单位,建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子烟进行监管。

上月“电子烟参照卷烟执行”的意见稿一出,就引发了电子烟行业的震动。但由于缺乏细则,类型多样的电子烟如何界定、会否走向专卖、监管后的重点等问题都悬而未决。受20日北京控烟协会消息影响,电子烟思摩尔国际跌幅从近2%暴拉转涨至1.5%,随后略有回落,截至收盘时跌幅为0.18%。电子烟行业会迎来怎样的监管,尚待进一步观察。

监管之争:谁是合适的监管部门

工信部于3月22日发布《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仅有一段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意见稿》通过,按照《烟草专卖法》,电子烟或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管。但北京市控烟协会建议,应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子烟进行监管。

“我们支持将电子烟纳入监管,但是反对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来进行监管。国家烟草专卖局本质上是在执行烟草总公司的企业职能,不适合作为电子烟的监管单位。”北京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在张建枢看来,反对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公平。“这两个本来是竞争关系,现在让一方去监管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另外根据我国在2003年签署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5条第3点,‘在制定和实施烟草控制方面的公共卫生政策时,各缔约方应根据国家法律采取行动,防止这些政策受烟草业的商业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响’。因此如果由烟草总局来监管电子烟,相当于违反了国际公约。”

北京市控烟协会表示,电子烟国际主流监管方为公共健康相关部门。美国的电子烟监管机构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由医生、律师、微生物学家、化学家和统计学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致力于保护、促进和提高国民健康的政府卫生管制的监控机构。英国的电子烟监管机构为公共卫生部,其职责是保护和改善国家的健康与福祉和公共医疗支出,并减少健康不平等。

定义之争:电子烟是烟草制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