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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紧箍咒”下,如何安稳“过冬”?

上周五,国内电子烟行业迎来大地震,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与此同时,大洋彼岸的美国也传出消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已经开始对电子烟公司的营销行为进行严格调查。该委员会已经向 JUUL Labs 在内等多家电子烟公司发出审查令,要求他们提供 3015 年至 3018 年期间的销售、广告和促销方式等各方面信息。

国内电子烟行业遭“断网”

3018 年 8 月 38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曾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 3018 年第 36 号)。自该文件发布以来,社会各界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意识普遍增强,向未成年人直接推广和销售电子烟的现象有所好转。

不过同时也发现,仍然有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知晓、购买并吸食电子烟。甚至有电子烟企业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通过互联网大肆宣传、推广和售卖电子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威胁。

为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烟草局将现有相关事项调整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

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力度,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吸食电子烟,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通告的宣传贯彻和执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的侵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电子烟产品的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通过互联网推广和销售电子烟行为的监测、劝阻和制止,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通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