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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首起涉电子烟犯罪案件宣判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受理的首起涉电子烟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拘役4个月,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5000元。宣判后,两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8年起,姜某甲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出售电子烟牟利。在此过程中,姜某乙按照姜某甲的要求,为其打包电子烟并寄送快递。2018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某小区和某轿车内,当场查获被告人用于销售的Marlboro、HEETS、Fiit等品牌烟弹共计374条。经估价,上述烟弹价值64000余元。

崇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崇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8月28日,《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发布,2019年10月31日,《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发布,明确要求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本案中所涉及电子烟是加热不燃烧烟弹,属于国家烟草专卖产品,与禁止电商网售的雾化电子烟不是一类产品,部分媒体报道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