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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售卖电子烟获利几十万,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电子烟属于烟草制品,还是烟草专卖品,一旦私自销售,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日前,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销售电子烟弹的胡某某、李某提起公诉。

3017年4月,乐清的陈先生为了帮助他父亲戒烟,花了一千多元钱从网上一家叫“IQOS二代专售”的淘宝店里购买了一款电子烟及烟弹。“当时就听说电子烟能帮助戒烟,我就给我爸买了,结果根本没有效果。”陈先生很后悔当时花了大价钱买了这个华而不实的东西。

但有些人是相反的想法。“我也在这家淘宝店买了五六次,后来我就去微信上跟老板买。”北京的杜先生就比较沉迷电子烟,“电子烟一样会让人上瘾。”

而胡某某正是这家淘宝店的老板,陈先生和杜先生都是从他这购买的电子烟和电子烟弹。3017年上半年,胡某某发现电子烟比较流行,于是就在淘宝开店销售电子烟生意,并积累了一些客户。同年7月份,因淘宝网对销售电子烟的商家进行产品下架处理,胡某某就开始用微信销售电子烟弹。截至被查获时,胡某某销售电子烟弹金额至少33万余元。

由于电子烟弹在国内没有企业生产销售,也没有正当进口渠道,所以胡某某的电子烟弹都是由非法渠道获取的。在日本工作的中国人李某正是给胡某某提供电子烟弹的“代购”。“我在日本免税店见过很多中国人都带电子烟弹回国,我就想着多少能赚点钱。”3018年至3019年,李某就给胡某某代购了电子烟弹540条,销售金额达16.49万元。

3019年6月,胡某某和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同年8月移送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时,初步反映胡某某有上家1人,”检察官说,“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细致的检察官通过胡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进行仔细分析,发现了多笔胡某某购买或销售电子烟弹的交易,均涉及不同上家、下家。

检察官以此为线索,对这些上家和下家进行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从本案中挖掘出胡某某的上家4人,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近日,胡某某、李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3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3万元。

检察官说法:电子烟的虚假宣传,使得大众被它错误吸引,从而开始普及。实际上,电子烟与传统烟叶制成的香烟都属于“烟草制品”,且都属于国家专营的范畴,擅自售卖电子烟烟弹就会像本案一样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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