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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海南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电子烟

人民网海口10月9日电(刘瀚涛)日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03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其中,修订后《条例》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等特殊场所禁止吸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条例》中规定,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在室外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警语应当显示相关处罚内容。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违反《条例》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小学生吸烟的,由其监护人与学校共同进行教育,在校生可以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据业内人士指出,该《条例》与此前相比,明确提出将电子烟列为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畴,是健康海南建设的一大进步;世界卫生组织曾专门对电子烟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明确的结论:电子烟有害公共健康,它更不是戒烟手段,必须加强对其进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