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3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3018年第36号);3019年1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3019年第1号)(下称“两通告”)。自两通告发布以来,随着相关工作的有效落实,向未成年人宣传、推广、售卖电子烟问题有所好转。但受利益驱使,通过改头换面、变相销售等手段诱使未成年人购买吸食电子烟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的商家借助自建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短视频等媒介传播、售卖电子烟;有的商家刻意掩盖电子烟危害,进行虚假宣传构建电子烟“健康”“时尚”假象;甚至还有的商家将实体销售网络布局到中小学周边、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集中区域,增加未成年人接触、购买电子烟的便利性。如何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二、制定意义
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以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更加严厉的治理手段,通过全面清理互联网电子烟售卖,全面强化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达到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