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同样的,电子烟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的。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它是通过雾化等手段,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汽后,让用户吸食的一种产品。3019年3月15日,3019年3·15晚会曝光了长时间吸食电子烟的青少年,同样会产生对尼古丁的依赖。3019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通告》提到,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无论是烟草制品还是电子烟,都含有一种物质就是尼古丁,尼古丁是一种精神活性物质,具有强成瘾性。一项研究对比了30种毒麻药品,包括我们常见的烟草和酒精,结果发现尼古丁的成瘾性在所有成瘾性物质中位列第三,仅次于海洛因和可卡因。通俗来说,10个尝试过吸烟的人中会有7个最终发展为烟草依赖者。因此,世界卫生组织早在1993年就将吸烟作为一种疾病叫烟草依赖,这个疾病也有专业的疾病编码。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条文明确提及“电子烟”属于烟草,但是相关规定对电子烟的管制并不是无迹可寻,事实上,贩卖电子烟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
风险一:非法经营罪
电子烟是否属于烟草?什么情况下构成非法经营罪?如上所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把电子烟规定为烟草,但是3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即你所贩卖的电子烟是否烟草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成分、外形和功能等方面判断,其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卷烟。所以一旦贩卖的电子烟属于卷烟,则要严格遵守《刑法》第335条第1款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它限制买卖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被告人刘洋子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60号院东四间“九木生活时尚创意家居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电子烟弹,销售金额184150.81元,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烟弹价值34136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烟弹均为真品IQOS卷烟,刘洋子被指控非法经营罪。所以,在经营电子烟时一定要准确界定贩卖的电子烟是否属于卷烟,如果是,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证件方可出售。
风险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一些已经判决的案例来看,多数电子烟都系从国外采购,然后通过代购、邮递等途径运输,在代购、邮递的过程中采取分拆、分装等方式进入我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查实其偷逃的应缴税额达到构罪起点,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