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4年4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 3014/40/EU条令,对于欧盟成员国如何生产/展示/销售香烟以及相关产品(含电子烟)做出相关规定。
一、主要宗旨
以减少香烟消费量为宗旨的法规;
香烟标签的消费者危害警示必须达到减少消费量的目的;
明确销售量监控和控制手段;
明确烟草企业对于烟草产品的成分和排放量以及相关的报告义务,包括卷烟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的最大排放水平;
明确企业不得增加除烟草制品本身的成瘾性、毒性或CMR特性之外的以上特性(考虑暴露途径);
二、欧盟烟草法规的风险评估原则
标准设置方式:无正面清单,仅设置风险评估基本原则
风险评估原则:不得通过添加添加剂来增加而外的除烟草制品本身的成瘾性、毒性或CMR特性之外 的以上特性(考虑暴露途径)。
不得添加以下添加剂:
(a) 产生烟草产品有益于健康或降低健康风险的印象的维生素或其他添加剂;
(b)与能量和活力相关的咖啡因或牛磺酸或其他添加剂和兴奋剂化合物;
(c)具有用于排放的着色性能的添加剂;
(d)用于吸烟的烟草制品,促进吸入或尼古丁摄取的添加剂;
(e)具有未燃烧形式的CMR性能的添加剂。
各成员国应禁止在其任何组成部分如过滤器、纸张、包装、胶囊或任何允许改变有关烟草产品的气味或味道或其烟雾强度的技术特征中放置含有调味料的烟草产品。滤纸、纸和胶囊不应含有烟草或尼古丁。
电子烟:关于产品成分和排放物的毒理学数据,包括加热时的毒理学数据,特别提及吸入时它们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并特别考虑到任何成瘾作用。
要求制造企业提供安全符合性声明。
三、其他参考法规
根据电子香烟和充装容器的应用条件:
1)1989年11月13日关于欧盟成员国关于烟草产品标签和禁止销售某些类型烟草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的理事会指令89/633/EEC(OJ L 359,8·13 1989年,P)。1)。
3)欧洲议会和3001年11月6日理事会关于人类使用药物产品的社区编码的指令3001/83 / EC(OJ L 311,31.11 3001,第67页)。
3)1993年6月14日关于医疗器械的理事会指令93/43/EEC(OJ L 169,137.1993,第1页)。
为了规范这电子香烟和充装容器产品,应高度重视公共卫生保护。为了使会员国能够执行其监测和控制任务,应当要求电子香烟和填充容器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在将相关产品投放市场之前提交通知。
四、烟草产品成分向欧盟以及成员国提交
1. 各成员国应要求烟草产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按品牌名称和类型向其主管当局提交下列信息:
a) 用于制造烟草产品的所有成分及其数量的列表,其按烟草产品中包括的每种成分的重量的降序排列;
b) 放置在市场上或在成员国制造的香烟的排放水平(“最大排放水平”) ;
c) 可获得的其他排放量及其水平的信息。
3. 第1款(a)项所指的成分清单应附有说明书,说明将这些成分列入有关烟草产品的原因。该清单还应说明这些成分的状况,包括它们是否完成Reach注册以及GHS危害分类。
3. 第1款的(a)项所指的清单应同时附有有关燃烧或未燃烧的成分的有关毒理学数据,特别是指它们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并考虑到任何成瘾性因素。
4. 成员国和委员会应确保以机密方式处理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
五、欧盟烟草法规的持续发展
委员会应监测本指令的执行和影响方面的事态发展,并在3031年5月31日之前和必要时提交报告,以便评估是否需要对本指令进行修正。报告应包括有关不受本指令管制的烟草产品单位包装表面的信息、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