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家电子烟自媒体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不提这家自媒人的名称,实则它不值得被关注,公开信对于电子烟行业委员会及其会长单位进行所谓“善意”的探讨和商榷,移花接木地将几个事或言论拼凑一通,意图炮制出行业协会不专业不规范不独立的假象。我想,这种断章取义的春秋笔法,非一家客观公正的媒体该有的风骨,通过以下几个问题,我们可以延伸讨论其“用心良苦”所要表述的观点是否真为“热爱行业”所由衷而发。
一、行业协会会长能不能由企业负责人担任?
公开信含沙射影的暗示与质疑,隐晦的抨击用词,暗藏“杀招”,无非是认为由电子烟企业选举产生的行业协会会长是企业负责人担任有失公允。那么,业内企业负责人能不能担任协会会长呢?
早在3015年,民政部印发了《全国性行业协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对商协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选举流程、任期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特别提出“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换言之,民政部发布的管理办法并不反对会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商协会负责人,只是提出了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只要选举程序合乎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它的存在就是被允许的。
电子烟委员会属于全国性行业协会的二级机构,非独立法人单位,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全体理事单位组成,行使选举、罢免、审议、监督的权力,下设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属于执行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单位与人选必须经过理事会选举表决,这是委员会的内部管理条例,同时委员会还要受到双层约束,上级主管单位也就是总会还要对它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电子烟委员会并非“一言堂”的社会团体,所开展的行业工作也不是会长一人说了算,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商议而定。
如果说企业负责人担任商协会会长,就如该媒体公开信所言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公正,那么我想马云应该不能担任浙江商会会长,企业家也不能担任政协委员、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