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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莫2016年已获VEEV第34类商标,可对近似电子烟商标申请无效

12月26日消息,蓝洞查询到,菲莫国际旗下公司菲利普莫里斯产品公司已经在2016年5月18日获得了VEEV第34类烟草商标,也就是说,晚于该时间申请的电子烟类别近似商标可能会被申请无效。



为何这个时间点很重要?根据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先申请获得的会受到法律保护,后申请的可能面临无效风险。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最近某通配电子烟公司收购的某商标专用权是从2020年2月开始,显著晚于菲莫的2016年5月。


啥叫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对比来看,两个商标的确不完全相同,但4个字母中有3个一致,而且还都使用在第34类的烟草商品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也就是说,与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菲莫可以向法院提请近似商标无效申请。


一旦近似商标被菲莫申请无效,恐怕该公司将继续缺失对应的英文商标,此前的四字母英文商标并未获得商标权,如今收购的三字母商标可能因近似商标面临被申请无效的局面。


为什么第34类商标对电子烟很重要?


根据最近发布的电子烟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


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菲莫国际真是强,处处体现了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