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文俊 邓琳 万尚 吴一雷
目
录
一、中国现行电子烟行业法律监管状态
二、中国现行烟草专卖监管制度
三、现行烟草专卖监管制度下电子烟产品的前景初探
电子烟作为一个新兴的烟草替代品,近几年颇受全世界各地的关注,而中国又是电子烟的生产大国,因此中国政府对于电子烟的监管态度对于电子烟行业后续在中国的发展显得至关重要。本篇文章就中国目前对于电子烟的监管状态进行梳理总结,并对后续可能的监管趋势及该等监管趋势对于电子烟行业可能带来的影响作简要评析,以供各方参考。
一
中国现行电子烟行业法律监管状态
电子烟的种类
目前市场上对于电子烟存在多种分类,包括按充电方式分类、按电子烟形成方式分类等。其中比较流行的是将电子烟分为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及雾化电子烟。
(1) 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
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又名低温烘烤电子烟,顾名思义是以“加热不燃烧”为思路设计的低温卷烟,该等电子烟能加热烟叶致使其达到足以散发出味道但又不足以点燃的程度。因为只是加热而不是燃烧,因此可以避免普通卷烟在高温时会产生的众多有害物质。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的工作模式是将含烟丝、烟叶的特制烟弹插入陶瓷发热片、陶瓷发热棒或陶瓷发热杯,通过电加热产生的温度使得烟丝中的尼古丁析出。
图片来自https://www.0shouji.com/uploads/images/20220810/404.html class="keylink">雾化器,它和传统香烟最大的区别就是不经过燃烧,没有焦油、一氧化碳、亚硝酸等有毒物质。雾化电子烟的工作原理是通过气流感应或者按键,使电池工作,连通雾化器,发热后蒸发烟油,产生雾化效果,达到与抽烟相似效果。因此,雾化电子烟一般都由三个重要部分构成:电池、雾化器和含烟液的烟弹。
图片来自https://www.0shouji.com/uploads/images/20220810/pp《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征求电子烟等strong class="keylink">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批复》
未知3
具备下列特征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称的卷烟:(一)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二)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三)可产生烟气后供抽吸或鼻吸等方式消费。
因此,对于IQOS等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而言,符合上述特征,应当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4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
3018年8月38日
根据该等通告:“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
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其对全国人大建议的答复中也阐述了对于电子烟的监管立场和诉求。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于3018年8月38日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801号建议的答复》,国家烟草专卖局完全赞同将加热不燃烧卷烟、电子烟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烟草制品进行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认为:“关于加热不燃烧卷烟。由于其烟支部分以烟丝为主要原料,由卷烟纸等辅料包裹而成,加热后可产生烟气供抽吸或鼻吸,完全具备传统卷烟的基本属性,因此,本质上就是烟草专卖法中规定的卷烟,应按照烟草制品进行管理。”此外,关于电子烟,国家烟草专卖局认为:“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虽然与传统卷烟在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但同样以烟碱为主要消费成分并具有成瘾性和健康风险。因此,我局认为对于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也应当纳入烟草制品进行监管。目前,我局正积极推动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的监管立法工作并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指示。下一步,我局将密切跟进电子烟监管立法的后续进展情况,希望及时推动有关立法或政策的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