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有《控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新版《控烟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此外,在烟草制品的定义上,新版《控烟条例》也明确,“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电子烟,是指汽化并向使用者的肺部输送由尼古丁(或者无尼古丁)、丙二醇和其他化学物质组成的混合物的一种装置。”
现行的《控烟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控制职责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而根据新版的《控烟条例》,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二十四个月内再有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版《控烟条例》还有一大改变,就是对禁烟场所的首次违法不直接罚款,还有3年的“缓刑期”。
执法难一直以来是影响执法效果的一大问题,而在本次修订中,也降低了对个人吸烟处罚的门槛。
与此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的影响,新版《控烟条例》也要求“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50米范围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将电子烟纳入“控烟”外,在禁烟区域上,新版《控烟条例》也有所加码。
电子烟纳入控烟“黑名单”
站台和地铁口也是“禁烟区”
以往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电子烟是否属于控制吸烟的范围存在一定争议,而新版《控烟条例》则将电子烟纳入吸烟范畴。
原标题:电子烟正式纳入控烟“黑名单”
此外,新版《控烟条例》还将烟草专卖局纳入了控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说明中表示,一是《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将国家烟草专卖局纳入该领导小组,北京等地的控制吸烟法规也将烟草专卖局列为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二是烟草专卖局作为主管烟草行业、实施烟草专卖制度的行政执法机构,也是控烟履约的主体之一,在控制烟草制品销售等环节扮演重要角色。(记者 周倩)
对于这一修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有意见认为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的能力与责任不完全匹配,建议区分不同情形由轻到重分档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修订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我抽的不是普通烟,是电子烟!”有些烟民打着“戒烟神器”的旗号,大力推崇电子烟。但电子烟所谓的“戒烟作用”,却受到专家质疑。相关研究表明,电子烟同样含有尼古丁等有害化合物,有害人类健康。世界卫生组织已要求禁止或者管制电子烟。目前,全球已经有43个国家和地区禁止或限制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杭州、南宁市已规定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子烟。
此外,学校、公园、医疗卫生机构、公园、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和室外购票区域,也纳入“禁烟区”。
在室外禁烟场所上,修订后的《控烟条例》将七类禁烟场所增加至九类。其中,公共交通运输站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5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列入“禁烟区”,这也意味着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地铁、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将全面禁烟。
这也意味着,在执法过程中,即便执法人员发现吸烟情况,但也有烟民以经营者“未经劝阻”为理由逃避处罚。为此,新版《控烟条例》删除了“经营者、管理者劝阻”作为违法处罚的必要条件,只要在禁烟场所吸烟,执法人员即可处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