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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危害小于卷烟?世卫组织:这种观点断章取

“世卫组织认为,电子烟对人体无疑有害。”印曦表示,关于电子烟,有几点内容必须澄清:“首先,电子烟本身对人体就具有危害性;第二,电子烟会对不使用电子烟的人带来不良影响,让未成年人、孕妇等本来不使用电子烟或卷烟的人,吸入电子烟释放的有害物质;第三,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能证明电子烟可以帮助吸烟者戒烟;第四,电子烟可能成为年轻人尝试卷烟的‘通道’,让更多年轻人成为烟民,破坏现有的控烟工作。”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无论是电子烟企业还是控烟组织,各方都希望国家能尽快出台更加明确的电子烟监管政策,但关注的侧重点各有不同。

在国内监管法规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电子烟监管已经初步形成体系,值得中国参考和借鉴。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烟的监管,主要以地方性法规和行业团体标准为主。

记者查阅世界卫生组织2019年7月26日发布的《2019世卫组织全球烟草流行报告》发现,报告将业界俗称的“电子烟装置”进行了分类:一类被称作加热烟草制品,通过烘烤加热烟草(而非直接燃烧烟草)的方式产生烟雾;另一类被称作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在市面上又称为“雾化型电子烟”,通过加热烟液产生气溶胶以供使用,这也是目前我国市场上主流的电子烟产品

“我们建议将监管政策具体落实到产品生产、产品质量、产品包装、营销宣传、销售渠道、产品使用、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我们期待电子烟国家标准早日出台,促进行业规范化、标准化、明确化发展。”电子烟企业新宜康公司总经理李建伟表示。

2016年8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法案,将电子烟作为烟草代用品纳入联邦监管。监管措施包括:禁止销售烟草给18岁以下的青少年(无论个人还是网上零售商)、必须通过带照片的证件核实购买者年龄、自动贩卖机禁止销售烟草产品(除非是仅向成人售卖的贩卖机)、禁止发放免费电子烟样品等。这一法案还确定了电子烟产品上市许可制度和一系列的审查授权制度。

“目前,电子烟企业多数执行的是企业标准、行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或出口国的标准要求。”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秘书长敖伟诺表示,国际上普遍认为,中国在电子烟标准制订实施上还处于起步阶段,话语权不足。一些欧美国家借机加大产品技术要求、增加检测项目、提高技术准入门槛,对我国电子烟产品出口带来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未直接涉及电子烟产品。在全国已公开文件范围内,目前仅有一份《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直接涉及电子烟管理。

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对电子烟相关产品的监管还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徐晓新则指出,由于电子烟问题的复杂性,电子烟监管不能仅靠单个部门来推动,需要规划设计好完整的监管框架。“电子烟监管涉及到不同维度,如最低年龄限制、烟具产品标准、烟液产品标准和成分标识、电子烟广告促销行为、电子烟税收制度等。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分工明确的多部门系统监管体系。”

对于加热烟草制品,国内的监管口径相对明确。

在行业团体标准方面,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制订了《电子烟雾化器具产品通用规范》《电子烟雾化液规范》两套团体标准,也在2017年12月实施。

目前市面上传播的电子烟装置,主要分为加热烟草和加热烟液两种,由于外形较为相像,一般均称作“电子烟”。但实际上,这样的划分并不准确。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在2018年第八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上的报告,在全球195个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中,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在30个国家中受到禁止,在65个国家中受到管制。其中,29个国家将其作为医疗产品进行管制,18个国家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管制,31个国家作为消费产品进行管制,有些国家综合采用以上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