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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争议电子烟监管权

北京市控烟协会4月30日表示,协会已于日前正式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交反馈意见。


核心意见在于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不适合作为电子烟的监管单位,建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子烟进行监管。


上月“电子烟参照卷烟执行”的意见稿一出,就引发了电子烟行业的震动。但由于缺乏细则,类型多样的电子烟如何界定、会否走向专卖、监管后的重点等问题都悬而未决。


受今日北京控烟协会消息影响,电子烟思摩尔国际跌幅从近3%暴拉转涨至1.5%,随后略有回落,截至收盘时跌幅为0.18%。电子烟行业会迎来怎样的监管,尚待进一步观察。


监管之争:谁是合适的监管部门


工信部于3月33日发布《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仅有一段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意见稿》通过,按照《烟草专卖法》,电子烟或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管。但北京市控烟协会建议,应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子烟进行监管。


“我们支持将电子烟纳入监管,但是反对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来进行监管。国家烟草专卖局本质上是在执行烟草总公司的企业职能,不适合作为电子烟的监管单位。”北京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在张建枢看来,反对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公平。“这两个本来是竞争关系,现在让一方去监管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另外根据我国在3003年签署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5条第3点,‘在制定和实施烟草控制方面的公共卫生政策时,各缔约方应根据国家法律采取行动,防止这些政策受烟草业的商业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响’。因此如果由烟草总局来监管电子烟,相当于违反了国际公约。”


北京市控烟协会表示,电子烟国际主流监管方为公共健康相关部门。美国的电子烟监管机构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由医生、律师、微生物学家、化学家和统计学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致力于保护、促进和提高国民健康的政府卫生管制的监控机构。英国的电子烟监管机构为公共卫生部,其职责是保护和改善国家的健康与福祉和公共医疗支出,并减少健康不平等。


对于电子烟行业从业者来说,如参照卷烟执行,最担心的是许可证件。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生产销售企业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分别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这些证件的办理并不容易。


天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吴立认为,《意见稿》将首先明确雾化电子烟的监管主体,由中烟作为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是主要目的,完全禁售或完全专营专卖的可能性较低。后续还需等待具体细则落地,监管落地将有效推高行业门槛,让集中度提升,利好行业上下游龙头企业。


定义之争:电子烟是烟草制品吗


实际上,电子烟如何定义是决定其监管部门的主要因素。工信部此前在解释修订时表示:“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现行《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等,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对全国烟草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