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认为,短期来看,《征求意见稿》会给电子烟行业带来一定的冲击,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整个电子烟行业健康发展。
(5月6日《法治日报》)
电子烟被捧为“戒烟神器”,吸食人群呈低龄化趋势。然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同样有害健康和容易上瘾。对此,该给电子烟套上法治的“笼头”,从国家层面通过立法形式,加强对电子烟进行监管,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仅能促进电子烟监管的法治化,也将“戒烟神器”拉下神坛,有效维护公共卫生和健康的安全。
世界卫生组织最新发布的《3019年全球烟草流行报告》指出,“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仍然会给吸烟者及其周围的人带来健康风险。
目前,全世界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管控范围。我国在公共场所全面控烟后,一些戒烟者和越来越多青少年吸食电子烟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在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子烟,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管理人员的劝阻,一般没有多大实际效果。通过立法形式强化电子烟监管,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按照烟草标准进行法律监管,有效解决了监管执法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明确电子烟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提高对电子烟领域的监管意识,从而促进电子烟监管的法治化。
笔者认为,电子烟参照卷烟管控的同时,还应从源头上依法严格监督和管理。一方面,控制电子烟的生产规模,防止电子烟泛滥成灾;另一方面,尽快出台电子烟国家标准,明确生产电子烟强制性质量标准,为提高电子烟监管效能提供标准和尺度,尽可能减少电子烟中尼古丁、甲醛等有害化合物的含量,坚决杜绝劣质或有害化合物含量过高的电子烟流入市场。此外,在广告宣传上加强监管,严禁商家将电子烟宣传为“戒烟神器”,可以借鉴香烟标注警示语,在电子烟上标注“使用有害健康”,让民众知晓吸食电子烟对健康的危害性。这样,给电子烟套上法治“笼头”,全面纳入控烟的范围,才能避免电子烟对公共场所卫生和健康安全构成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