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新型卷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依据立法目的及烟草专卖执法实践,我局认为具备下列特征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称的卷烟:(一)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二)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三)可产生烟气后供抽吸或鼻吸等方式消费。因此,IQOS、PLOOM TECH等大多数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均符合上述特征,属于我局所称的新型卷烟,应当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依法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新型卷烟的加热器不属于烟草专卖品,不属于我局监管范围。
二、关于无烟气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无烟气烟草制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烟丝的定义和监管范围,应当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进行监管。
三、关于电子烟
对于含烟碱等烟草提取物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烟油),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烟草精汁”类产品属于“烟草”产品,对这类产品依法实行国营贸易,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作为国营贸易企业经营。
此外,《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烟草制品”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世界卫生组织在有关文件中建议将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