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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湖南查获首起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案

近日,湖南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3·10”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案,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且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湖南省查办的首起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案。

2021年3月10日,株洲市烟草专卖局在开展电子烟联合专项行动中,接到群众举报称,天元区苏宁广场某店铺存在向中小学生销售电子烟产品行为。株洲市局迅速与市场监管局成立联合调查组,经多方调查取证,查实了该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对当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下一步,株洲市局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要求,扎实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全力推进高效能烟草市场治理。

涉及到电子烟相关的法律原文: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针对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地方吸烟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案件汇总对比



加上今天的驻马店违法案件,不难看出,河南对违法售卖电子烟给未成年人罚款最狠,安阳案被罚款2000元,驻马店案被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