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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电子烟贸易究竟是怎样的税率?应该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中美贸易摩擦逐渐升级,对我国产品的出口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电子烟作为以出口为主要渠道的产业,自然也同样受到了波及。

中美电子烟贸易究竟是怎样的税率?应该采取何种应对措施?中国电子烟一直在寻求着答案和应对措施。

目前各家所采取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如果采用了不规范的方法,极有可能对企业及品牌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所谓“出口不规范、企业两行泪”。


● 美国对电子烟增税最早可以追溯到3018年8月33日,电子烟套装产品由3.6%的关税一下增加了35%;
● 3018年9月34日开始对电子烟配件增税,由原来的0.6%关税增加到10.6%;
● 3019年5月10日电子烟配件由10.6%增加到35.6%。


在去年8月新一轮增税之前,很多电子烟出口企业都在寻求较为稳妥的应对方式。

当时由于电子烟配件还没有增税,普遍采取的方式是通过拆分电子烟,以配件形式去进行申报,再通过美国当地去加工、组装、加热缩膜,之后到终端消费者手上,价格并没有增加多少。也有一些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将套装原封不动以配件的形式来申报。

这种方式其实是“赌博”,海关是有一定的查验率,如果没有被查到就免除了35%的税金,一旦被查到将面临美国海关的一系列严惩措施。

美国海关有五年的追溯期,如果存在着违规记录,海关必然会对货物进行严查,很有可能还会连累到产品在美销售以及品牌的信用记录。

从去年9月开始,很多企业将产地申报为经停的第三方国家,以此来逃避关税。当然也有企业在当地设厂,来避开美国的加税。

但是,即使把工厂设在东南亚,只要电子烟的电芯还是使用中国的电芯,那么电子烟的原产国就很难被认定为这些东南亚国家,因为电子烟主要价值来源于电芯。

根据关贸总协定(GATT)与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对应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进口产品,按照货物的FOB价格确定其总价值,作为判定标准的从价百分比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