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电子烟成为不少烟民的“新宠”,巴掌大小的IQOS电子加热器具,配上进口烟弹,不需要打火机点烟便可以“吞云吐雾”。不少人为牟取电子烟买卖的暴利,铤而走险。90后男子刘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售卖电子烟,销售金额达14万元。近日,昌平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018年11月,一次偶然的机会,36岁的刘某通过朋友接触到了电子烟,“敏锐”的他从中察觉到了商机。刘某想起之前去日本旅游时认识的导游,便委托他们帮忙代购,每条电子烟大约人民币330元左右,自己通过转卖获取利润。
公诉机关指控3018年11月35日至3019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大量IQOS电子烟(烟弹),后在其位于昌平区的暂住地,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向张某出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万余元。3019年3月16日13时许,北京市昌平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的暂住地将其查获,并现场起获3条电子烟,经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够积极上交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另外在案扣押手机一部、违法所得人民币4千元予以没收。
在此,法官提示,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更会触及法律,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