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在所经营商场内设置吸烟室的被告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及河北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此案争议焦点是什么?法院判决的理由又是什么?
由于认为河北省三河市某商场违规设立室内吸烟室,侵害了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与河南省新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作为原告,将涉事商场管理者告上法庭,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市控烟协会、深圳市控烟协会作为支持起诉人,以出庭或出具书面意见的形式支持起诉。河北保定中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这起全国首例室内控烟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审理。
河北保定中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这起全国首例室内控烟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审理(央广网发 法院供图)
庭审过程中,中国绿发会工作人员表示:“在河北燕郊儿童主题商场内购物游玩过程中发现商场内的几十处母婴室、儿童活动室、卫生间、洗手间等指示标识与吸烟室指示标识在一起,而且多处母婴室、儿童活动室、卫生间、洗手间与吸烟室相邻,导致吸烟室外未成年人和孕妇的身心健康均受到烟草烟雾的侵害。被告所属的涉案儿童主题商场设置吸烟室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孕妇及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原告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提起诉讼。”
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观点,认为环境污染行为系指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室内空气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不属于环境污染纠纷。合议庭对此进行了判定。合议庭成员、本案承办法官、河北保定中院环境庭法官郑东分析:“室内公共场所相对封闭,往往通过排风换气、空调等设备进行空气调节,其室内的空气要素属于经过人工改造后的自然因素,同时其空气质量影响的也不是单纯的个体,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公共场所空气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境的概念,本案是针对公共场所室内环境提起的涉及公众健康身体权的一个诉讼,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规定。”
被告方在庭上强调,吸烟室设置科学。“设置和使用并未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更未有损害吸烟者之外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没有提供证据表明有消费者在商场吸烟室周边吸入了吸烟室排放的有害物质,导致身体健康受损的相关证据。”
对此,原告方予以反驳。原告表示:“因为烟尘颗粒极小,现有技术无法保证吸烟室的密封性,也无法保证烟雾不会通过墙体和玻璃以及管道渗透出来。从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可以看出,被告的吸烟室10分钟就有10余人进出,可见吸烟室门开关的频率非常之高,被告虽然称这是偶发性的,但是却没有证据加以证实。”
法庭上,被告方还提出,为了防止吸烟行为对消费者的侵害,才设立了吸烟室。被告表示:“有吸烟习惯的消费者,在商场内的开放空间、卫生间、楼梯间,甚至是电梯内吸烟,而且部分吸烟者还随意丢弃烟蒂,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商场的环境、购物环境和其他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而且商场内的服装电器很多商品都是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这也无形之中加大了商场的火灾隐患。作为商场的管理方,我们认为,从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并且为消费者提供细致周到的人性化服务,因此我们才会在商场内开辟出专门的封闭空间,提供给吸烟消费者。”
合议庭没有采纳被告的答辩意见。法官郑东分析:“通过店内的导购图、商店列表等照片,可以证实该层(三层)集中设置有儿童服装、玩具、儿童乐园、儿童教育等商铺,属于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设置吸烟室明显违背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21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