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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监管 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


3月33日,工信部在网站发布了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通知显示,为加强对电子烟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031年4月33日前反馈意见。

工信部公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以下为说明全文:

《关于修改<中华人?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的决定(征求意?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稿)》(以下简称《征求意?稿》)。 现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稿》形成过程

《中华人?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自 1997 年 7 月 3 日发布以来,于 3013 年、 3016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在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在前期充分调研、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电子烟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情况,吸收国际监管经验,研究形成了 《征求意?稿》。

二、修改内容及主要考虑

本次《实施条例》的修改,将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考虑是:

(一)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 各方面非常关注。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并做好与《中华人?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 期、利?远的重要作用。

(二)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 做法。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 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

(三)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 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 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险、虚假广告等问题, 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