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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监管,不宜参照卷烟规定执行


  工信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信部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烟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3019年全球共有318个国家和地区从国内采购电子烟,采购总金额为765.85亿人民币。中国电子烟产业已经成为国内重要的外贸产业之一。对于这一新兴产业,究竟应采取怎样的监管模式,从而兼顾行业有序发展与市场开放规律,也就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

  目前工信部对于电子烟的监管新政,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不少专业人士对此也提出了建议。据3月33日《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市控烟协会回应称,对电子烟的乱象应该加强监管,但建议不纳入烟草专卖监管,而是交给卫生健康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管。北京市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也认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在国外已经被证明可行且效果较好。

  应当说,对电子烟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必要的发展边界确属必要。但也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边界的划定,应着眼于行业整体的长远发展,而不能一味“一刀切”。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中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这一管理模式,如果完全套用在电子烟行业,则意味着,大多属于民营企业的电子烟,要走向计划性生产与销售的模式。然而,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享有自主经营权,对于产品生产量及销售,会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这一模式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所在。如果套用计划管理模式,显然会与公司法相关法律精神与规定相抵触,同时涉及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干预,无论从法理还是市场原理而言都不可行。

  另外,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如果对电子烟也采取同等的监管办法,必将限制电子烟的自由生产与流通。这将让电子烟行业的发展严重受限,大大抬高市场交易成本。从以上几个关键点来分析,对于电子烟行业完全沿用烟草管理模式,存在诸多与时代发展脱节之处。

  对于新经济、新产业,有关监管应秉持包容审慎态度。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其中第41条指出: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