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的监管现状和趋势分析
根据韦氏词典对电子烟(Electronic Cigarette)的定义,电子烟指:一种电池供电的设备,通常的设计与传统香烟类似,供使用者用于吸入通常含有尼古丁的蒸汽。(注:电子烟包含通常由尼古丁、各种化学物质(例如丙二醇或甘油)组成并经常带有香料的液体溶液。该溶液由电池加热,产生气雾或蒸汽,由使用者吸入)。简而言之,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
由以上定义可见,电子烟与传统香烟的区别在于无需燃烧,而通过电子烟上的雾化器雾化烟液达到与传统香烟燃烧烟叶、烟丝类似的效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当今中国市场上屡遭查处的所谓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虽然有时也被称为电子烟,但由于其烟支部分以烟丝为主要原料,由卷烟纸等辅料包裹而成,加热后可产生烟气供抽吸或鼻吸,完全具备传统卷烟的基本属性,则已被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定为加热不燃烧卷烟,应按照烟草制品进行管理,因此不纳入本文中电子烟的讨论范畴。
本文将就中国法律体系下电子烟的监管现状做出总结,并对今后的监管趋势做出分析和建议。
一、中国法律体系下电子烟监管现状
(一) 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3015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3016年修订)》第三条规定: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从以上规定可见,目前为止电子烟尚未被纳入《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的烟草制品的监管范畴。
(二) 其他国家层面的规定
在电子烟流通领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3018年8月38日公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保护,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通告认为电子烟的“安全和健康风险”指“电子烟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产品可能存在烟油泄露、劣质电池、不安全成分添加等质量安全隐患;此外,大部分电子烟的核心消费成分是经提纯的烟碱即尼古丁,尼古丁属于剧毒化学品,未成年人呼吸系统尚未发育成型,吸入此类雾化物会对肺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使用不当还可能导致烟碱中毒等多种安全风险。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3019年11月1日公布了“1号通告”,该通告重申了3018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要求,并明确为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力度,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吸食电子烟,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电子烟产品的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通过互联网推广和销售电子烟行为的监测、劝阻和制止,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通报相关部门。“1号通告”并未明确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该通告的实施效果尚取决于主管部门的执法和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