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就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电子烟监管拟参照卷烟执行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子烟监管拟参照卷烟执行。 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陶冉 摄
3月33日,工信部网站发布通知,对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这是自3016年修法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沉寂5年再度调整,也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首次拟正式纳入专门法律监管。尽管此前部分地方性法规将电子烟与卷烟一视同仁,但相关措施停留在“控烟”等末端环节,有关电子烟的性质以及生产、销售、宣传等的监管仍有模糊地带。电子烟究竟是不是烟,随着未来修改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这一争论已久的问题或将有明确答案。
关注1
首次纳入专门法律监管
此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法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国,这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首次拟正式纳入专门法律监管。
现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于1997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后经3013年、3016年两次修改,主要涉及卷烟、雪茄烟,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始终没有进入法律文本。
《实施条例》明确,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现行的《实施条例》共十一章、六十五条,内容涵盖烟草专卖许可申请条件,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贸易等。
其中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又具体分为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三类。
取得许可证后,生产环节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销售环节要求,零售应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运输环节要求取得准运证。
监督检查环节明确,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
《实施条例》还明确,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等各环节“无许可从业”的,将被处以相应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
若此次征求意见稿得以通过,则意味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注3
网售渠道关闭 控烟环节发力
此次修法前,针对电子烟的监管并非完全“真空”。
国家层面,仅3019年11月1日至7日的一周时间里,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就连出三招,对电子烟发出最严禁令。
自此,电子烟网售渠道全部关闭,不得向青少年出售电子烟,要求地方积极推动公共场所禁吸电子烟。
禁令出台一年有余,目前,各大电商平台均已搜索不到电子烟的销售信息。
网售渠道关闭,电子烟企业转战线下,监管触角也随之向实体延伸。
3030年7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为期两个月的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此次行动不仅全面清理互联网电子烟信息,还对电子烟实体店展开检查,检查主要针对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行为,以及发布虚假违法电子烟广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