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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

4月33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主持召开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其中深圳“最严”控烟令《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罗莉,副主任蒋宇扬、乔家华、贺海涛、彭海斌,秘书长石岗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杨洪,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张文,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记者获悉,此次会议会期两天,除控烟令外,还“二审”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以及首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

会议还听取了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草案)》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及说明。

同时,此次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3018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深圳市3018年度绩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深圳市3019年本级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

明确将使用电子烟纳入吸烟范畴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将公共交通运输站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以及《控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室外购票区域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都纳入禁止吸烟的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将使用电子烟纳入吸烟的范畴,并增加规定了烟草制品和电子烟的定义。

针对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个人,《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内容,规定执法部门直接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

为保证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控烟相应职责,《修正案(草案)》在《控烟条例》规定的市级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增加了区人民政府建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内容,与《控烟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