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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率先出台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的规定

近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的意见》。

据悉,这是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出台的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的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尤其关注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害。烟草制品不仅会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器官,也会阻碍其精神和智力发育,更会对未成年人价值观的形成产生负面影响。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卷烟、电子烟侵害,依法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共同研究,联合制定了该意见。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督促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可以优先通过磋商方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主动履职纠错,确保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意见》要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严格落实校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要求,将校园周边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作为市场监管重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积极整改落实《检察建议书》内容,主动接受检察监督;积极支持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公益诉讼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强化源头治理,依法参加公益诉讼庭审活动,严格执行生效判决,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意见》明确,加强检察机关与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公益诉讼磋商、联合治理、情况通报、培训宣传等五项联合机制,推动检察监督、执法监管、社会监督形成合力,以更大的力度、更高的标准、更有效的举措,切断未成年人获取烟草制品途径,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