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由于近期部分地区中小学附近的文具店向学生出售电子烟,且部分电商平台上也存在“学生电子烟”的售卖批发的现象出现。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通告要求,我国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8月31日《大河报》)
好奇心和模仿力强是未成年人的主要特点,他们对什么新鲜事物都想尝试一下,电子烟恰好能够满足这一心理需求。一来电子烟很像食品,有水蜜桃、苹果、橙子、薄荷等十几种不同口味,比较受孩子们欢迎;二来电子烟又像是玩具,吸一口,会有“火光”,还能“吞云吐雾”。对于如此新奇的玩意儿,孩子们自然趋之若鹜。
然而,在满足好奇心的同时,电子烟却给孩子们的身心带来了双重伤害。一方面,权威部门调查显示,目前市场上在售的各类电子烟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部分产品可能存在烟油泄漏、劣质电池等安全隐患。此外,大部分电子烟的核心消费成分是经提纯的烟碱即尼古丁。未成年人呼吸系统尚未发育成形,吸入此类雾化物会对肺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使用不当还可能导致烟碱中毒等健康隐患。
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电子烟带来的心理伤害。有研究发现,44%尝试过电子香烟的非吸烟青少年表示,他们打算在第二年尝试吸传统香烟。这就意味着,从小吸食电子烟的孩子,长大后成为烟民的可能性非常大。
危害如此严重,电子烟却能够堂而皇之地在市场上销售,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原因在于电子烟的身份尴尬。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然而,根据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烟草专卖品仅包括卷烟、烟丝、滤嘴棒、烟草专用机械等,电子烟未被划入烟草范畴之内。而且,电子烟既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更不属于医疗器械。身份不明,导致了监管缺失,谁都不管,结果就是电子烟泛滥。
诚然,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产品,电子烟在监管方面有一定难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无法可依。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签署加入的由世界卫生组织批准发布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对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的烟草制品形状的糖果、点心、玩具或任何其他实物”。既然如此,职能部门就应当对电子烟明确说“不”,将其逐出市场,并且对生产者、销售者加以处罚。
“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电子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危害不小,绝不能放任自流。有关部门应尽快明确电子烟的属性定位,理顺监管头绪,切实规范此类产品,提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别让电子烟祸害孩子。(盛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