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条例》明确规定了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同样禁止吸烟。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可以设置少量供消费者使用的吸烟房间,在吸烟房间内可以吸烟。鼓励上述三类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条例》明确部分室外区域也是禁止吸烟的,主要包括——
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文物保护的室外区域;
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外区域;
体育场所、健身场所的比赛区域和坐席区域;
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室外区域。
在禁烟场所吸烟最高罚五百元
处罚方面,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未及时制止吸烟的,也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将受处罚
保护好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危害意义重大。《条例》第六条规定推进无烟学校建设,第八条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外,《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条例》规定,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出示其身份证件。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控烟范围包括电子烟
根据《条例》附则规定,明确了以下几个关键概念——
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和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电子烟)。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控制吸烟工作。
交通、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民政、机关事务、烟草专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控制吸烟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