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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由于非法经营“电子烟”而获刑!却不知道什么才是“电子烟”!

3019年3月3日,家家都沉浸在农历新年的欢乐气氛中,在浓厚的喜庆氛围下准备迎接除夕的来临。

而就在除夕的前一天,一则关于“电子烟”的新闻再一次出现在主流媒体上,透过收音机传递给了全国听众,这一次是与“非法经营电子烟”有关。

以下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网”新闻原稿原文摘录:

原标题:《公安部挂牌督办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案 多名被告获刑》

央广网北京3月3日消息(记者景明 通讯员李健)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电子烟”在新闻里和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引人注目,也伴随更多争议,有人认为这是时尚潮流,也有人把它当作传统香烟的替代品,甚至称作“戒烟工具”。

3019年1月35号,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的刑事案件,让这种所谓的“新时尚”“新潮流”染上了更多的争议色彩。

东海县法院判处的这起刑事案件中,多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电子烟产品,分别获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法院判处的这起案件,因为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案的人数众多,此前曾被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列为挂牌督办的特大案件。

东海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些被告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主审此案的法官严正兵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自3017年10月至3018年4月间,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从他人手中购买万宝路、百乐门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并通过微信进行销售,目前庭审查明涉案经营数额为473万多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严正兵表示,在庭审当中,公诉方和辩护人争论的焦点,就是这种“电子烟”是不是烟草制品,受不受国家烟草专营制度的约束:

他们(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主要是因为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含这种电子烟。法庭认为,涉案的加热不燃烧卷烟(烟弹)填充物是由烟叶制成,本身就是烟草制品,并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属于烟草专卖品。

要弄清这种电子烟产品实际上也是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控的商品,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进行买卖。

事实上,这种电子烟属不属于烟草,也是侦查机关在前期侦办此案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之一。

侦办此案的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公安局民警汤亮说:

说实话,我们是初期也不了解,我们公检法在一起开了联席会,也都是在讨论、分析,包括烟草部门的一些鉴定,后来大家达成共识了,电子烟虽然他们是国外的烟也是真烟,但是他们的这些人都没有卷烟零售经营许可证,也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产品。

由于这些被告人都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如何固定证据,成了摆在侦查机关面前的另一个难题: